一、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米色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米色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83号-2营业房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卫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新权路29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美窗饰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5号馆-2层13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米色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榕卫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醉美窗饰公司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不能享受加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榕卫招标公司接受协和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开标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显示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3月3日;于2023年3月3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3月7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醉美窗饰公司。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29项显示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名称”为“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根据中环联合认证公司复函确认的内容,醉美窗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认证单元“装饰材料”包含“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制成的成品和面料产品,认证产品名称为成品窗帘,仅代表认证的产品为成品窗帘,不代表制成成品窗帘的原料也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综上,相关供应商醉美窗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环境标志产品为成品窗帘,该产品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醉美窗饰公司未提供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能享受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附加得分。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因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中第7.2条“评标标准”中“加分项”部分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分项规定,扣除醉美窗饰公司附加得分后,醉美窗饰公司不是本次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影响了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共9家。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第5条“编列内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包1:3名”,但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3、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合同包1中标方为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80720.00元。”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因此,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pdf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